各处室、各区、县(市)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的意见》和《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化科技管理改进、改进市科技专家库建设,规范科技专家使用,提高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水平,我局研究制定了《杭州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试行,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书面反馈。
杭州市科学技术局
2019年2月19日
杭州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杭州市科技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是市科技管理系统科学决策的智囊。为规范专家库建设与专家使用管理,充分发挥专家在科技创新中的决策咨询作用,提高科技管理工作水平,按照国家《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的意见》的要求,借鉴国家、省(市)科技专家库建设及专家管理使用的相关意见,结合杭州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杭州市科技专家库是科技、经济、产业等领域高层次专家的有机集成,是杭州市科技管理系统、特别是科技咨询、决策辅助的重要组成。
本办法所称专家是指来源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企业、科技服务中介等组织,经市科技行政部门遴选、编入专家库管理,为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科学决策及杭州市区科技创新、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咨询服务的专家。
第三条 市科技行政部门在编制科技发展规划(计划)、实施各类科研项目、建设创新主体(园区、载体、平台)、组织科技科普报告、评价科技创新绩效、认定科技创新项目(资质)等科技创新活动中,需要使用专家库及专家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专家库由市科技行政部门组织建设和管理使用。市科技行政部门确定专家库主管处室(简称专家库主管处室)负责专家库方案设计、建设管理、运行使用和条件保障,其它各处、室根据各自职能和业务需要,协同推进专家库建设,按照本办法使用专家库专家,并对专家使用情况进行评价。
第五条 为规范专家库体系建设,提高专家库运行效率,原则上专家库与杭州市科技计划(项目)信息化管理系统(平台)一并建设,也可单独委托具有专家库建设运行能力经验的单位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单独承建与运行。专家库建设、运行维护支出、专家使用劳务费(咨询费)从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专项经费中列支保障。
第六条 根据科技管理体制改革方向,专家库建设与运行维护中涉及的专家征集、资格审查、分类入库、抽取使用、信用评价、运行维护、系统管理等事务性工作将逐步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承担。市科技行政部门对第三方专业机构承担的专家库建设与运行维护情况实施监管。
第二章 专家库建设
第七条 专家库专家管理实行公开征集、遴选入库、专业分组、规范使用、信用监督、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八条 专家征集由市科技行政部门公开组织,采用单位推荐、个人自荐和定向邀请三种方式。单位推荐是由高校院所、企业中介依据市科技行政部门征集通知,向市科技行政部门及专家库建设单位推荐符合条件的专家;个人自荐是指专家个人根据征集通知,向市科技行政部门及专家库建设单位自荐;定向邀请是指市科技行政部门根据科技创新工作需要,定向邀请符合条件的专家。
第九条 入库专家原则上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科技技术类专家一般应是从事科技研发、科技创新政策研究或项目管理、具有较高专业水平的专家,原则上应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级以上职称。研究成果突出的科技计划项目负责人、优秀青年学者可适当放宽。
财务经济类专家应是熟悉国家科技经费审计的注册会计师,或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企业的财务审计部门负责人;创业(天使)投资机构、科技银行(支行)等科技金融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
企业产业类专家主要是在杭科技型企业、高新产业园区和各类创业服务机构、高新技术产业协会的高级管理人员。
2.公正诚信,廉洁自律,具有良好的科研信用和职业道德;工作责任心强,能够以严谨的科学精神,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开展各项评价、咨询工作;
3.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并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完成专家库组织的各项服务工作;
第十条 为了解征集专家信息资源,遴选高层次专家、人才分组入库,征集入库专家均需向市科技行政部门或专家库建设单位填报《杭州市科技专家库专家入库申请表》(附件1),附上下列相关证明材料:
1.专家个人居民身份件(复印件);
2.学历证书及技术职称、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3.近5年从事专业工作的简历;
4.专家本人签署的服务协议。
单位推荐的专家信息,由推荐单位对专家填报申请书信息及提供证明资料进行核实;个人自荐和定向邀请的专家信息,由市科技行政部门及专家库建设单位核实。
专家已获市人才(人事)部门认定的杭州市A、B、C三类高层次人才的,免于信息核实。专家申请和推荐常年受理。
第十一条 专家须分组入库管理,入库后按组抽取使用。主管处室及专家库建设单位根据杭州科技创新活动现状和科技专家咨询活动需要,对审核符合入库条件的专家,按专家申报服务的领域及个人学科、专业特长合理分组,编号入库。
专家本人可登录专家库,查阅本人入库、分组信息,并可修改、变更相关信息。修改情况须经专家库管理员审核后生效。
第十二条 专家参与活动时拥有的权利:
1.以个人身份独立提出咨询、评价意见和建议,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干预,并有权拒绝参加自己不熟悉的专业技术领域的评价、咨询活动;
2.个人信息及活动中发表的咨询、评审意见等,应得到专家使用单位的保护;
3、按照有关规定获取相应劳动报酬(专家咨询费)。
第十三条 专家参与活动时应履行的义务:
1.遵守科研学术道德,按照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开展相关工作,提出专业意见,不得委托他人代评;
2.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及保密规定,严禁泄露在评估过程中知悉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严禁泄露项目评估的内容、过程及结果等重要信息,不得侵犯被评估项目的知识产权;
3.参与评估的活动与本人或所在单位有利害关系,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主动回避;
4.不得接受或索取被评估项目有关单位、个人的馈赠、宴请或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代为说情;
5.个人信息发生变动时,应及时登录杭州市科技专家库更新信息;
6.积极参加市科技行政部门组织的相关科技专家培训;
7.取得出席活动的劳务报酬后,自主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8.因专家个人的违法、违规等行为对有关单位造成损失的,由专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四条 专家参加活动时,发现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主动向专家使用单位提出回避:
1.作为项目负责人或项目组成员参加参评项目的;
2. 3年内曾在参评项目的承担单位任职或担任顾问的,或共同发表过科技论文或承担过各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可能会影响项目公正评审的;
3.家属或亲属在参评项目的承担单位中任职或担任顾问,存在利益关联的;
4.与参评项目的承担单位存在知识产权争议或发生法律纠纷的,可能影响公正评价的。
5.其他需要回避的情况。
第十五条 入库专家实行动态管理,主管处室会同各处、室(局)及专家库建设运行单位应每年对入库专家进行动态调整;各处、室在使用专家后,应对专家活动进行客观评价。发现专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专家库主管处室应对相关专家予以停止使用、调整出库处理;情节严重的,记入诚信名单。
1.接受活动通知后,无故缺席2次以上的;
2.参加活动中,不遵守组织单位提出纪律要求的,影响评审、咨询活动严肃性的;
3.学术思想、专业评判背离科研事实、科研道德和伦理责任问题,不能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履行专家职责的;
4.擅自泄漏评审(估)、咨询的内容、过程和结果等重要信息的;
5.应主动申请回避而不申请回避的;
6.以参加专家活动为名,徇私舞弊,接受或索取相关单位(个人)的馈赠、宴请或不正当利益的;
7.其他不适宜继续担任专家的情形。
第三章 专家抽取和使用
第十六条 专家库专家的抽取使用,严格执行使用单位申请、纪检部门监督、电脑随机抽取、使用过程监管、事后客观评价的程序,确保专家使用公平公正,又防范廉政风险。
第十七条 专家抽取和使用的基本程序是:
1.提出申请:需要使用专家的各处、室(简称使用单位),应填写《杭州市科技专家库使用申请及预算表》(附件2),说明使用专家事由,明确所需专家的类别、专业领域、数量、时间、回避条件等,送业务分管领导审核同意。
2.纪检监督: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业务分管领导同意,在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由专家库主管处室会同使用单位及专家库管理运行单位(第三方机构)联合抽取专家。
3.随机抽取:专家库管理运行单位(第三方机构)依据申请表对抽取专家的要求,对专家库专家抽取设定相应条件,从符合条件的专家群中,随机抽取专家。原则上每次按申请使用专家数量的两倍抽取和推荐,交由使用单位从中自行联系落实活动需要的专家。若使用单位按推荐专家名单联系仍有不足的,由管理运行专家库的单位(第三方机构)依据申请表,按不足名额的两倍继续抽取推荐。
抽取推荐的专家名单应报专家库主管处室和纪检部门备案。
4.使用监管:使用单位在组织专家活动开始时,应对到场专家提出信息保密、纪律遵守等方面的要求。必要时,可对专家评审现场进行录像、录音,电脑关机、手机屏闭等处理,确保专家活动公平、公正。
5.事后评价:使用单位应在组织专家活动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填写《杭州市科技局专家使用评价表》(附表3),对专家在活动中的履职情况进行客观评价,反馈给专家库主管部门,为完善专家库建设、规范专家使用提供依据。
6.使用省科技“云平台”等其它科技管理系统组织项目申报和专家评审的,按省科技“云平台”等对专家库使用的相关规定。
第四章 专家咨询费标准
第十八条 专家参加市科技行政部门组织的科研论证、项目咨询、绩效评价、中期检查、结题验收等活动的劳务报酬,由组织活动的单位以专家咨询费的名义发放。
第十九条 专家咨询费发放标准按照市财政部门对专家咨询费发放的规定,结合科技部门组织专家活动形式实际确定。
(一)会评形式
对半天以内的专家论证、评审活动,800元/人;一天活动,1600元/人。
(二)网评形式
1.评审科技项目数在10个以内的,每次800元/人;
2.评审项目数在10个(含10)-20个的,每次1000元/人。
3.评审项目数在20个(含20)以上的,每次1500元/人。
(三)实地评价
专家在杭州市区域范围内,开展项目承担单位实施情况的实地评价,半天800元/人,一天1600元/人。
(四)专家授课
1.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
2.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
3.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
市科技行政部门组织参加国家、省科技部门统一组织的专家咨询活动(包括国家、省项目管理系统开放评审)的,需要支付专家咨询费的,按国家、省科技专家咨询费发放标准执行。
相关专家咨询费是专家个人税前所得,专家咨询费税收由专家个人自行申报并缴纳。
第二十条 专家咨询费审批遵照市、区科技行政部门财务制度执行。专家使用单位事先应填报《杭州市科技专家库使用申请及预算表》。报销专家咨询费用时,应一并提供专家活动通知、专家评审费实际签发表(附件4)。
第二十一条 根据市财政部门对专家咨询费发放的最新规定,及时调整更新市专家咨询费标准。
第五章 专家库运行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市科技行政部门加强对专家库建设和运行的监管。专家库建设及运行单位应加强对专家库的维护管理,有责任和义务保障市科技专家库管理系统及专家信息的安全。严禁私自复制、下载、泄露、转让或出售专家库中的信息和资料。
第二十三条 专家库建设及运行单位、包括使用单位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经核实,由市科技行政部门作出处理。
(一)将专家库的用户名及密码泄露给其他未经授权单位或个人的;
(二)在对专家抽取、确认及评价等过程中未如实填写相关信息的;
(三)私自复制、下载、转让或出售专家库中的信息和资料的;
(四)对专家进行恶意评价的。
其中,情况属于专家库建设和运行第三方单位的,由市科技行政部门作出责令整改、暂停运行、终止管理等处理决定,对相关单位和个人造成的损失也由其负责。
情况是专家使用单位的,暂停其使用专家库账户,整改到位后方可重新开放。
第二十四条 市科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在专家库建设、专家抽取使用中营私舞弊的,按照国家对公务员行为规范的要求及市科技行政部门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区、县(市)科技行政部门需要使用专家库专家的,由区、县(市)科技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专家库管理处室审核同意后,对其开放和服务。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杭州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9年3月1日起试行,原印发的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
杭州市科学技术局
2019年1月28日